《重新审视版权理论:民主文化与数字商品转售》学习报告
2024.03.05
报告从主题提炼(包括研究内容/研究场景/研究摘要)、研究背景(包括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相关理论依据的介绍)、理论方法路径(包括正反向理论冲突及于此相应的研究过程中困境局限)和认知启示(包括研究局限性及对于公司项目启发价值)四个维度进行研究、论证。

《Revisiting Copyright Theories: Democratic Culture and the Resale of Digital Goods》

 

一、           主题提炼——包括研究内容/研究场景/研究摘要

1.     研究内容与场景:

文章的研究内容和场景集中在探讨版权理论,并特别强调如何在数字化时代更新版权法以包括民主理论。文章分析了版权法如何影响文化作品的访问和使用,特别是第一次销售原则在数字传输中的应用。它探讨了这一原则在促进文化民主和用户参与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平衡版权持有者和用户的利益。

2.     摘要

这篇文章综合考察了版权理论、尤其是民主理论在数字化时代下的应用。通过分析第一次销售原则在数字传输中的可能影响和实施方法,文章强调了在更新版权法时,需要包含更多维度的社会福利,特别是文化民主和用户参与。这一研究为理解和塑造数字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和观点,呼吁在版权法改革中更加重视文化民主和用户权益。

二、           研究背景——包括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相关理论依据的介绍

1.     研究背景:(本文涉及的版权规则基于美国的背景)

在用户生成内容的时代,版权理论愈发重要(Cohen,2007),在过去的十年中,民主版权理论出现并开始不断挑战功利主义理论(Bracha&Syed,2014)。本研究旨在通过证明版权民主理论对版权政策和原则的适用性。

2.     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Fisher,2001)

版权理论

功利主义理论(普适)

社会计划理论

人格理论

劳动应得理论

理论基础

基于对版权保护会产生什么后果的规范性性解释,并重视社会福利最大化。前者重视货币价值,后者重视社会价值。经济学及法院常用。

将版权视为赋予人的自然权力

主要内容

考虑如何创造激励、最?化社会福利以及寻求经济效率。从功利主义的?度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合理的,因为它可以让创新者重新获得创新成本。

旨在推进美好生活或人类繁荣的实质性概念。强调有意的参与对于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性。(Bracha&Syed,2014)

?类的?些基本需求可以通过私有产权来满?根据?格理论,??的“?”、形象、身体特征、举止等待应该收到法律保护(Fisher,2001)。

一个人在无主或共有的资源上劳动,对其努力的成果拥有自然财产权(Christman,1994)。

存在的争议

1.   功利主义过于简单化了版权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Alexander&Penalver,2012;meng,2006)。

2.   没有既定的分析?法可以?来衡量版权保护的成本和收益(Ku/Sun/Fan,2009)。

3.   物质激励可能不是决定因素;例如声誉、学术任期和?道主义?的,?论经济激励如何,都会促进信息和?化产品的创造(Benkler,2006)。

4.   给予慷慨的激励可能导致寻租行为,即公司的目标只是获取知识产权而非自己从事创造性活动(Fisher,2001)。

未解释个人需要努力推动什么样社会的问题。(Fisher,2001)

仅考虑人格,未解释为什么创作者应该对其体现个人个性的创造性作品享有特殊权力的问题(Drahos,2016)。

1.   未考虑智力劳动的定义问题。(Fisher,2001)

2.   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如何划分。如新的创作建立在已有作品基础上,权力如何界定。(Tibken,2018)

3.   集体创作作品之间权力的分配原则争议。(雷斯尼克,2003)

 

3.     民主理论

民主理论在版权领域的应用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框架,考虑到技术进步和“创意共享”等新文化趋势下的用户生成内容时代(Elkin-Koren.2017)。它强调版权法的目的应重新考虑,以平衡版权持有者的财务利益和公众访问及使用文化作品的权利(Sang,2016b)。文中提倡民主版权理论,主张个体在文化意义构建过程中的积极参与(Sang,2016a),强调文化民主在版权处理中的价值,以及它如何促进知识和表达活动的分享,符合民主版权理论支持的价值观。

4.     第一次销售

第一次销售原则允许版权作品的合法拥有者在初次分发后,无需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就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作品的特定副本。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分发权,不适用于版权所有者的其他独家权利,如公开表演和复制权。该原则通过限制版权所有者对特定副本的销售或出借利润的机会,平衡了公众广泛使用和访问版权商品与版权持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Goldstein,1994)。

第一次销售原则有多个政策结果:提高了公众对版权作品的可负担性和可用性(Mezei,2018);促进了二手市场的竞争,从而压低了新产品的价格(Spangler,2017);保证了版权作品的保存(Mezei,2018;Perzanowski&Schultz,2011;里斯,2003);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提高了交易的明确性(Perzanowski&Schultz,2011);并且促进了创新和平台竞争(Perzanowski&Schultz,2011)。此外,这一原则通过提高版权作品的可获取性和可负担性,支持了文化民主促进的规范价值,使文化作品对经济条件有限的人更加可达。

这段强调第一次销售原则在版权法中的重要性,它是权衡知识产权和个人财产权之间紧张关系的机制。这一原则不仅支持个人对其拥有的版权作品的所有权行使,还促进了自决权(Perzanowski&Schultz,2016)。在数字时代,版权所有者倾向于使用限制性许可协议,这可能限制内容所有者与其“购买”的文化作品互动的能力。文章主张,第一次销售原则的扩展到数字商品是必要的,支持文化民主理论在版权法改革中的应用,重申了保护用户权利的重要性。

三、           理论方法路径——包括正反向理论冲突及于此相应的研究过程中困境局限

1.     确认理论研究中的核心概念机制

论文将民主文化自决的概念与版权制度中利益分配原则的关系进行概念绑定,明确提出了核心关切,即版权管理机制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2.     确立“首次销售原则”与研究文化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推导在数字领域的原则适用性

论文通过进一步论述了“首次销售原则”的概念内容,并以明确理论定义的方式,阐明其与民主文化关系的定义,即“版权是政府授予版权所有者的有限垄断权,首次销售原则可以被视为对垄断权的限制”,通俗来说,结合当下在经济效率范式,版权持有者通过司法判决以及立法和/技术解决方案对其作品施加控制,这些解决方案有利于货币化趋势,却只使少数版权所有者受益,从而剥夺了内容消费者互动参与文化作品的机会。由此可见,在当前的版权制度在平衡相互竞争的合法利益方面是失败的,为了更好的应对现状,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可以被视为一种“调解”的平衡机制得以重视。

3.     关于“数字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性的正反向论点对比

反对论点

1)    技术实现角度:以数字形式传输作品会创建原始作品的副本,然后将其传输给接收者。例如,当某人售  MP3  文件时,会传输  MP3  文件的副本,而不是保留在卖方硬盘驱动器上的特定副本。如果复制品属于版权法中复制品”的范围,那么该过程就可能构成版权侵权(Calaba,2002)。 

2)    法规框架定义的冲突:现有法规不可能传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副本,且在不复制原件的情况下在线创作,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最后,即使人们认为传播作品的副本会侵犯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首次销售例外也适用,因为所分发的本不是特定副本”而是新副本(Kupferschmid,1998)。

3)    社会经济效率风险:如果将首次销售原则应用于数字领域,媒体业将面临严重的财务威胁。经济效率范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不太可能受到激励,因此不太可能以最终对公众有害的方式创作文化作品(Kupferschmid,1998)

支持论点

1、技术处理方案的长久看来的可解决性:

1)    将首次销售原则应用于数字媒体可以通过  DRM  技术、版权执和技术让步的最新发展来证明其技术可控性。首先,DRM  使版权持有者能够控制其知识产权的销售、分发和使用,其次,DMCA  版权持有者可以使用执方法来起诉侵权者并阻止非法下载(Smith,2005)。

2)    制作新的数字文件的架构解决方案或在数字文件中引入降级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数字文件的架构解决方案性能会下降,“转发和删除”技术的局限性会越发明显。例如,IBM的化文件系统使用代码来接收原始数字副本,确定其文件类型,根据文件类型和预设化参数创建化文件,并替换存储的文件和相关的文件元数据。这可以被视为缩小数字财产和物财产之间差异的一种方式(Hess,2013)。

2、市场生态和盗版打击的建设意义:

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可能有助于减少盗版,因为消费者会转向二级市场而是盗版数字作品。反过来,二级市场可能会通过增加曝光度来帮助促进其他版权作品的销售(Asay,2013)。

折中方案

建立形成转售版税计划形成更加合理的机制。该计划“认识到连接到庞大且无限的分发系统的非降级数字格式给版权所有者带来的独特风险”,同时“保持这符合消费者有权转让其个人财产的公,尽管它是数字的”(Serra,2013)  

4.     讨论与结论研究的局限

上述支持和反对对数字传输采用首次销售原则的论点以及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集中在与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相关的假定经济后果上。在此过程中,大多数先前的研究仅依靠经济效率框架来推进其研究,缺乏了民主及社会意义上的整体视角判断,经济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在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实际应用中难以承担更多维度的社会价值考量,因此,当前的研究方法仅可以被视为丰富对应营项数字文化塑造的版权理论讨论的一项努力,而建设达到促进文化进步,同时平衡版权所有者和版权材料使用者之间相互竞争的合法利益的版权规则,始终应是社会价值观和版权立法不懈努力的初心。

四、           认知启示——包括研究局限性及对于公司项目启发价值

尽管文章对版权理论的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包括文化民主观念对版权法和政策的影响,以及数字商品的首次销售原则,但仍有一些重要议题未被充分讨论或解决。

1.     理论应用的局限性:

文章主张将民主版权理论和文化民主观念应用于数字商品的首次销售原则,但并未详细阐述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实施这些理论。例如,虽然提到了文化民主观念在版权政策中的适用性,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策略或案例研究来支持这一观点。

2.     数字商品特性的考虑不足:

数字商品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商品的独特性质,如易复制性和无边界性。文章在探讨首次销售原则时,未充分考虑这些特性对版权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例如,数字商品的易复制性可能导致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加,而无边界性则可能使得跨国版权纠纷更为复杂。

3.     对反对观点的忽视:

文章在回顾支持数字首次销售原则的论点时,未充分讨论反对这一原则的观点。这种片面的讨论可能使得文章的观点显得不够全面或客观。为了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作者应该考虑引入并讨论反对观点,从而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视角。

4.     缺乏实证研究:

尽管文章对版权理论和数字首次销售原则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但缺乏实证研究来支持其观点。例如,没有提供关于数字商品转售的实际案例或数据,以说明民主版权理论和文化民主观念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

5.     法律框架的局限性:

文章在讨论版权理论和政策时,主要关注了理论层面,而对具体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操作中的限制考虑不足。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律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影响到民主版权理论和文化民主观念在这些地区的实施。 

公司应用的借鉴:

1.     关注数字商品的特点: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数字商品在公司业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公司可以借鉴文章中对数字商品特点的分析,如易复制性、无边界性等,来制定适应数字环境的版权策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2.     提高参与度和透明度:

文章提倡在版权政策制定中提高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公司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具体应用于拟阵版权策略的制定,基于公司发展及公司战略,结合市场调研及调查,提高策略的有效性。

3.     公司版权认知的普及:

公司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流程,加强版权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同事对版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References

Alexander, G. S., & Pen?alver, E. M. (2012). An introduction to property theory.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oi:10.1017/CBO9780511978548

Benkler, Y. (2006).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Elkin-Koren, N. (1996). Cyberlaw and social change: A democratic approach to copyright law in cyberspace. Cardozo Arts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14(2), 215–296.

Elkin-Koren, N. (2017). Copyright in a digital ecosystem: A user rights approach. In R. L. Okediji (Ed.), Copyright law in an age of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pp. 132–168).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oi:10.1017/9781316450901.007

Fisher, W. (2001). The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S. R. Munzer (Ed.), New essays in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property (pp. 168–199).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egel, G. W. F. (1996).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S. W. Dyde, Trans.). Amherst, NY: Prometheus Books.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896).

Hess, E. (2013). Code-ifying copyright: An architectural solution to digitally expanding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Fordham Law Review, 81(4), 1965–2011.

Ku, R. S. R., Sun, J., & Fan, Y. (2009). Does copyright law promote creativ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pyright’s bounty. Vanderbilt Law Review, 62(6), 1669–1746.

Meng, B. (2006). China’s copyright policy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A chance to restore the public’s interest. (Doctoral dissertation). Available from ProQuest Dissertations and Theses database. (UMI No. 3334009).

Mezei, P. (2018). Copyright exhaustion: Law and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oi:10.1017/9781108135290

Rothenberg, J. (1999). Avoiding technological quicksand: Finding a viable technical foundation for digital preservation. A report to the Council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 Retrieved from http://www.clir.org/pubs/reports/rothenberg/pub77.pdf

Sang, Y. (2016a). Toward cultural democracy: Digital first sale doctrine and copyright.

Communication Law and Policy, 21(2), 221–249. doi:10.1080/10811680.2016.1166031 Sang, Y. (2016b). Examining the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copyright law and the mission of the library: Focusing on digital first sale [White paper]. Retrieved from https://alair.

ala.org

Smith, E. H. (2005). Digital first sale: Friend or foe? Cardozo Arts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22(3), 853–862.

Vaidhyanathan, S. (2003). 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 The r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ow it threatens creativit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版权所有© 2022-2023云崧(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3010459